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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新打深井取用地下水,最高罚款50万!

时间:2024-03-26 04:10 阅读数:295 人阅读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

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

良好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个别企业和个人

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违规开采地下水

导致部分地区地下水

超采和污染问题发生

今天是3.22世界水日

一起来看这则案例

案例简介

本案涉及

擅自开采地下水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第四条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

过度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地面沉降、裂缝、塌陷,影响地上建筑物安全稳定,降低防洪工程设施标准等各种危害。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非法凿井取水案件,当事人不仅面临罚款,还要补缴30余万元水资源费,具有较强警示作用。近年来,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非法取用地下水的打击力度,深入发动群众提供相关线索,从严查处了一批非法凿井取水案件,有力震慑了新打深井并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