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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4-03-25 04:10 阅读数:160 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中止的是探望权的权利本身的误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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